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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發布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的修正法案中之第 6 條及第 9 條將於明年 4 月起實施,其中修正了多少法規呢?主要修正內容包含修正應報請備查的化學品濃度、年運作總量級最大運作總量等相關條件,且為了明定規範報請備查期限,始於運作場所發生該化學品之運作者,也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等之規定。
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這次修正的法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