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也是職災 !,職業病之認定一直是勞工所關心的問題,現今大眾普遍討論的職業病中亦甚少出現精神疾病,而我國精神疾病可被認定為職業病已行之有年,職安署所公布的相關指引,藉此機會就讓我們來深入了解一下,究竟在甚麼樣的情形下,精神疾病會被認定為職業病呢。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指引』吧 ! ?

定義

? 工作壓力事件引起之精神疾病:
近年來根據研究,精神疾病之死亡人數中有4%可歸於工作,而其中憂鬱症之死亡人數有11.3%可歸於工作,且2010年~2016年間,於日本申請工作相關之精神疾病認定的案件中,有30~39%被認定為有關。


?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判斷精神疾病與工作是否有關,須對工作上之壓力非工作上之壓力個別因素做綜合判斷,對各種壓力事件之強弱程度進行客觀評估。

▍法規

? 我國職安署於107年6月公布「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此指引參考自日本指引、台灣及各國之相關研究訂定。


潛在暴露之風險及評估診斷

可能之壓力源:
(嚴重的)疾病或受傷
與業務相關,引發重大傷亡事故、重大事故
造成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等之重大工作事故
被無理地要求離職
(嚴重地)受到刻意讓人厭煩/生氣的騷擾、霸凌或暴力行為

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精神科醫師追蹤治療6個月,且有至少6次門診之診斷證明,並註明診斷之ICD-10(治療後,一年無症狀,再發病,可視為新案)。
為符合上述條件者,須依「個案」狀況,評估適用本指引。

暴露證據收集方法

勞工之工作時間表及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難易度及從事該工作之期間
暴露事件之種類及事件後之狀況
暴露事件之時間、強度應儘量詳細記錄
如有需要,可詢問當事人之同事、上司、部屬、家人、朋友或蒐集其他書面、電子資料,亦或是到工作場所錄影紀錄工作環境及工作情況(此處所指之資料ex:電子郵件、日記、書信、社群網路訊息等)。

認定原則

認定必要條件:
若以下三項皆符合,則認定工作相關之心理壓力事件引發該精神疾病

1. 目標疾病發病(ICD-10之F2~F9中任一)
2. 目標疾病發病前約6個月內,認定其有業務造成之強烈心理負荷
3. 無法認定因「業務之外之心理負荷」或「個人因素」造成目標疾病發病

心理負荷:強、中、弱
依指引中之附表一「業務造成之心理負荷評估表」為指標,評估各事件與事件後之狀況造成的心理負荷之強度。

?弱:日常經歷,一般僅能認定有弱的心理負荷者
?中:經歷之頻率可多可少,較「弱」更具心理負荷,但無法認定為強烈心理負荷者

心理負荷強度的具體判斷依據:
以下列方式判斷,且綜合評估為「強」時,則符合上述認定必要條件。
1. 有符合「特別事件」之事件
發病前6個月,符合指引中附表一之「特別事件」之業務造成事件。

2. 沒有符合「特別事件」之事件
按下列步驟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為強、中、弱。

A. 對照附表一之「具體事件」,由強到弱以「Ⅲ」、「Ⅱ」、「Ⅰ」表示。
B. 各事件之心理負荷的綜合評估,判斷其事實關係與具體事例是否一致

3. 有「兩個以上」事件時之整體評估

A. 依前述第1、2點對各事件進行綜合評估,若有任一事件評估為「強」時,則業務造成之心理負荷判斷為「強」

B. 若無任一事件被單獨評估為「強」,則先判斷此些事件是否相關。
-事件彼此相關:則將所有事件是為一個事件評估。
-有無關聯之其他事件時:依據事件數量、事件內容、發生時間點來進行評估。

4. 加班時數之評估
指引之附表一中以加班時數為判斷基準如下,當認定有長時間勞動時,應以此判斷:

A. 根據極度長時間勞動之評估
發病日前1個月內曾超過約160小時的加班,則將心理負荷綜合評估為「強」。

B. 長時間勞動「事件」之評估
-若除長時間勞動外無其他事件時,則將此視為事件本身,是用具體事件(1個月加班80小時以上)。
-若發病前兩個月平均1個月從事120小時以上之加班,則心理負荷綜合評估為「強」。
-當有其他事件時,可依下述C.綜合評估,而當其判斷為「強」,亦可直接評估此項,將全體評估為「強」。

C. 可認定有常態性長時間勞動(每月加班100小時以上)時之綜合評估
當有判斷為「中」程度之事件,則心理負荷綜合評估為「強」。

「業務外之心理負荷」及「個人因素」的判斷:
此處所係指上述必要認定條件第3項所述之情況
1. 無法認定有業務之外的心理負荷及個人因素時。

2. 可認定有業務外之心理負荷或個人因素,但無法確定係因其造成(目標疾病)發病:
?業務外之心理負荷:
▫ 確認於目標疾病發病前6個月內無「可認定為與目標疾病發病有關」之業務以外的事件,若認定有一件以上之事件,則使用指引中之附表二「業務之外的心理負荷評估表」作為指標,強度區分為「Ⅲ」、「Ⅱ」、「Ⅰ」。

▫ 無法認定為有事件時,則視為上述第1點。

▫ 當僅能認定為有強度Ⅱ或Ⅰ時,則視為上述第2點。

▫ 於符合Ⅲ之事件中,若有心理負荷特別強之事件,或有兩個以上之事件時,應對該事件之內容進行詳細調查,並針對此事件是否為發病之原因,判斷是否符合上述第2點。

?個人因素的評估
▫ 確認有無及內容。
▫ 判斷該事件是否為發病原因,確認是否符合上述第2點之情形。

◼ 疾病之惡化:
▫ 因業務外因素或業務造成之(無法評估為「強」)之心理負荷導致發病,而於需要治療階段此精神疾病惡化時,不可將惡化前有導致強烈心理負荷之事件作為直接判斷之主因。
(除符合指引中附表一之特別事件,且於6個月內,於醫學上認定「目標疾病有超出自然過程的顯著惡化」,則推定此事件為造成心理負荷惡化之原因)

需要治療階段:除實際上有治療者外,包含其在醫學上被判斷為屬於該狀態者。

職業病之精神疾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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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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