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您知道哪些企業需要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嗎?或僅需要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呢?如果未依法建置,又會面臨哪些罰則呢?此外,您知道勞動部為確保行政資源的有效利用,並且確保經績效審查通過之事業單位,落實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勞動部於110年7月5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想了解更多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嗎 閱讀完這篇文章你將會有進一步的認識!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法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若無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將會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系統訂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2條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
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修正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勞動部於110年7月5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並於110年8月1日生效。

重點摘要如下:
1️⃣績效審查之現場查核制度原為審查作業人員執行,將調整為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並調整事業單位通過績效審查之基準。

2️⃣增列:績效審查通過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的工作場所(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如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職業災害,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移送司法機關者,原通過之績效審查,自該職業災害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請點擊以下按鈕,立即獲得更多資訊!


參考資料

1️⃣ 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自110年8月1日生效。

贊助我一杯咖啡 | Buy Me A Coffee

如果您覺得本文章或本平台的資源對您有所幫助,可以贊助我一杯咖啡
這樣將讓我更多動力寫出好文章!

▍工安百科致力於環安衛知識管理與資源串聯!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Luna | 編輯

Luna | 編輯

0
人次/月

每個月一杯咖啡的金額,支持更多優質知識文章,並享有更好的閱讀體驗

本網站及社群平台由【HD 智動化】團隊支持營運。如有任何網站、商城、社群、行銷及數據需求,請與我們聯繫

你還在煩惱產品與服務不容易被看見嗎?立即與我們聯繫,掌握數位行銷的關鍵!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