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炸彈」趴趴走 高空吊籃3個月釀5死 》吊籠事件時有耳聞,雖於近期相關新聞較少,但事件仍在發生,高架作業對於勞工有墜落等立即性危害,須從根本原因保障勞工的安全才是最有保障的方法。

前陣子認識過吊籠之自動檢查及鋼索之危害,這次跟著小編一起從頭對吊籠有一些基本的認知吧!

▍定義

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危險性機械之一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載人用吊籠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相關法源

依據法條整理可細看吊籠應管理之事項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4 條:
雇主對吊籠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吊臂、伸臂及工作台有無損傷
◽ 升降裝置、配線、配電盤有無異常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6 條:
雇主對吊籠,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 如遇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後, 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 )
◽ 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
◽ 扶手等有無脫離
◽ 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 升降裝置之擋齒機能
◽ 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0 條 :
◼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 3 年:
◽ 檢查年月日
◽ 檢查方法
◽ 檢查部分
◽ 檢查結果
◽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九章 吊籠之安全管理
第97條
◽ 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98條
◽ 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99條
◽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 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 第 100條
◽ 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第101條
◽ 雇主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 第102條
◽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 第103條
◽ 雇主於吊籠使用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 第104條
◽ 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第105條
◽ 雇主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4️⃣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 吊籠操作人員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

? 附表十:吊籠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6 小時)
一、吊籠相關法規 2 小時
二、吊籠種類型式及構造 3 小時
三、電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 小時
四、吊籠固定方法及安全裝置 3 小時
五、吊籠安全作業要領 3 小時
六、吊籠事故預防與處置 3 小時
七、吊籠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 小時
八、吊籠操作實習 8 小時

業災害原因

易造成吊籠職業災害之原因

1️⃣ 固定作業架設不當
◽ 斷裂:鋼索固定在強度不足的通風管或水管上
◽ 夾鉗脫落:用突樑安裝於大樓女兒牆,突樑夾鉗長度過短致挾持力不夠
◽ 不易夾鉗:大樓女兒牆有突起且表面過於光滑、使用不合乎規格之自製吊籠用突樑等配件

2️⃣ 工作台傾斜
◽ 斷裂:工作台受力過大,鋼索導桿斷裂
◽ 無法同步升降:吊籠同步升降用捲揚機開關之一方以工具固定
◽ 鋼索脫落:固定鋼索端面之索夾或焊接強度不足
◽ 止動:吊籠於升降中單側之捲揚機因故停止動作

3️⃣ 鋼索切斷或長度不足
◽ 固定於大樓水泥柱預留之鋼索長度過長,致吊籠升降用鋼索長度不足
◽ 固定鋼索端部之防脫出裝置強度不足或裝配不良,致鋼索脫出
◽ 鋼索扭結,鋼索腐蝕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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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小試

? 了解了不少關於吊籠的基本知識,進一步讓我們來考考你,看你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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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小試 | 答案

( 2 ) 1.3

依據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3 條吊籠應置有下列裝置之一:
一、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 1.3 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
二、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 1.4 倍前,能自動制止其下降之裝置,且該裝置應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但升降裝置為捲胴式且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不在此限。


延伸閱讀

1️⃣ 【知識理論篇】-吊籠作業安全(鋼索篇)

參考資料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4️⃣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5️⃣ 吊籠作業實務技術手冊
6️⃣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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