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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因素引起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

近日確診人數大增,許多相關的問題逐漸浮出,在職場上染疫後是否可以算做職業病來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成了另一大問題,可認定為職業病之情況須符合哪些條件,可能很多人都還一頭霧水,藉著這個機會,今天我們就來重新認識一下由職安署所公告的『職業因素引起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來進一步了解在什麼條件下染疫才能認定為職業病吧。

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職業因素引起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吧 ! ?

定義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係由一種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引發之傳染疾病,因其具高度傳染性,於短時間內蔓延至全球,2020/02/11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此傳染疾病定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公告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 冠狀病毒:
就目前已知會感染人類之冠狀病毒,其大多感染呼吸系統、上皮細胞,其可能之傳播途徑包含飛沫(droplet)、空氣/氣膠(airborne/aerosol)、環媒(fomite)等。

▍法規

? 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


具潛在暴露之職業


COVID-19病毒之職場暴露,可能發生於職場、公務出差、上下班途中等,此暴露風險需參考產業類型、與確診或疑似個案密切或重複接觸之需求、及接觸被汙染物之風險等,以下整理具潛在性暴露之職業(亦可參考此指引之附件-表七):

☆註:此處整理出之職業係參照各國對高罹病風險行業之定義(指引附件-表三、四),及OSHA與WHO對職場暴露風險之分類(指引附件-表五、六)。

1. 具有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

2. 醫療院所、血液透析單位、護理單位、老人福利機構、及其他相關作業場所之非醫事人員
-包含居家護理所、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住宿式/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等。

3. 與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接觸之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篩檢站、防疫車隊、及其他相關作業防疫設施人員

4. 與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接觸之提送餐服務之工作人員
-包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5. 參與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之第一線公共衛生人員

6. 對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執行檢體採集或操作者

7. 第一線應急者(first responders)
-包含消防員、緊急救護員(EMT)、輔助醫護人員(paramedic)、救護車駕駛人、空中救護勤務人員等。

8. 執行防疫相關作業或與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接觸之警察、軍人、海巡及岸巡人員、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9.檢驗或解剖遺體或執行司法相驗之法醫、法務及其他現場人員,及安葬、焚化或直接接觸遺體之殯葬人員


10.其他有高度可能性密切接觸COVID-19確診或疑似個案,或接觸可能被病毒汙染之物體表面的工作或任務

11.因工作出入地點符合社區傳播指標重大傳播或高度傳播者(參照指引附件-表八),且屬於:

-未接觸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的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篩檢站、防疫車隊、及其他相關作業防疫設施人員。

-未接觸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的提送餐服務之工作人員(包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居家式照顧服務提供者,包含家務勞工、家庭托顧及居家托育人員、及實際從事居家照護的家照顧服務員、個人助理等。

-社區式照顧服務提供者(包含日間服務機構、日間照顧中心、社區式長照機構/據點型服務、長青學苑、及其他相關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

-就醫、復健、照顧服務等場所之交通接送服務提供者。

-未直接接觸確診或疑似COVID-19病患的警察、軍人、海巡及岸巡人員、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值勤之司法服務人員。

-執行邊境管制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人員/動植物檢疫、安全檢查及航空保安等第一線工作人員。

-大眾交通運輸駕駛及其他工作人員。

-航空機組員、商船船員。

-運輸及倉儲業者。

-零售店工作人員。

-旅宿業工作人員。

-餐廳工作人員。

-食物加工、製造、流通、零售、農場工作、肉品包裝等工作人員。

-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

-幼兒園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其他兒少福利機構、團體的專業人員。

-其他需要頻繁接觸或密切接觸公眾、同事、訪客、客戶、承包商等人群,但不需接觸COVID-19確診或疑似個案者的工作。

醫學評估&鑑別診斷

以下疾病診斷參考自WHO、TW-CDC公告、相關國際文獻:

疾病診斷

-確定病例:
1.臨床檢體以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或核酸增幅測試之技術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核酸反應呈陽性者。
2.臨床檢體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者。

註:病毒核酸檢測法為目前診斷新冠肺炎之標準方法;病毒培養並分診斷新冠肺炎之常規檢測方法。

-TW-CDC定義極可能病例:
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但符合以下臨床條件,並於發病前14日內,曾與出現症狀之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1.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
2.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之腹瀉。
3.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WHO定義疑似病例:
1.符合臨床條件(EX:急性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症狀)及流行病學條件(發病前14天內居住或工作於病毒高傳播風險區域等)者。
2.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疾病(SARI)者:近10日內發燒及咳嗽,且須住院者。
3.無症狀且不符合流行病學條件,但抗原快篩陽性者。

-WHO定義極可能病例:
1.符合前項所述之臨床條件,且接觸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或與感染群具有關聯者
2.符合疑似病例者,且胸腔影像顯示可能為COVID-19
3.近期出現不明原因之嗅覺或味覺喪失
4.死亡前出現呼吸窘迫,且接觸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或與感染群具有關聯者

-病毒基因定序分析:
有完整之定序資料,可幫助判斷群聚感染的相關性、追溯可能之接觸者及傳播鏈。

-血清抗體檢測:
檢測病患是否具病毒抗體,可判斷病患是否曾被感染過並已有抗體。

◼傳播途徑:

1.人與人之間傳播:
-飛沫:呼吸道傳播為主要傳播方式
-接觸:雖不是主要的傳播途徑,但於病毒嚴重污染之環境中,接觸傳播可能成為潛在之感染途徑
-空氣:由氣膠引起之傳染性病原體之傳播

2.人畜傳播
對於受感染之哺乳類動物對人類是否能構成重大之傳播風險尚不清楚。

◼鑑別診斷:
感染COVID-19之初期症狀通常為非特異性,其包含多種呼吸道疾病、病毒或其他病原性感染等常見症狀,鑑別診斷包含:
-社區型肺炎
-季節性流感、新型A型流感
-呼吸道融合病毒
-腺病毒感染
-肺結核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MERS)
-其他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呼吸道感染

認定之主要基準&輔助基準

◼主要基準

1.疾病診斷:
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認定要件,包含以下任一條件:
-臨床檢體經核酸檢測、核酸增幅測試之技術檢測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反應呈陽性者

-臨床檢體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個案無法取得核酸檢測或病毒培養之特殊情況下,可參考TW-CDC或WHO對極可能病例之定義來做參考判斷

2.職業暴露:
參考指引附件-表十四、圖一判斷,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職場群聚事件:14天內有2個以上之確診病例、病例間於時間及地點尚有合理之流行病學連結

-職場暴露風險為高風險者:參考指引附表-表七「職場暴露風險定義」

-工作中密切接觸確診者:密切接觸定義依指引附表-表十三「高/低風險暴露定義」當中高風險暴露者直接符合密切接觸之定義。

3.時序性:
個案於確診前之潛伏期內,因職業因素密切接觸處於可傳染期之確診者,或因職業因素出入社區傳播指標達「重大傳播」以上之地點。
-潛伏期:發病前潛伏期最長14天(無症狀者原則上以採檢日計算,但仍需參考病史及Ct值進行調整)
-可傳染期:非重症感染者,最長可傳染期自發病前3日~發病後17日;重症傳染者可能超過17日,須個案判斷;無症狀感染者原則以採檢日計算,參考病史及Ct值進行調整。

4.排除其他因子:
綜合評估職業上及非職業上之接觸情形及職場與住家的社區傳播指標,依個案狀況評估其於職業上之感染風險。

◼輔助基準
-基因定序分析


職業因素引起COVID-19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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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工安日記】- 企業防疫策略思維:安衛控管PD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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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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