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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是勞工用於全體員工之權益發聲、保護自身的方式,也是監督揭弊的一個力量。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工會法中的工會,簡單的認識勞資會議、結合勞基法及關於勞工的各項法規一同認識,由法規面向,從職安衛委員會延伸,複習勞工代表的定義及最為重要的四個職責吧!

工會

類型

1️⃣ 企業工會
◼ 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組織之

2️⃣ 產業工會
◼ 相關產業內之勞工組織之

3️⃣ 職業工會
◼ 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組織之

職責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勞資爭議之處理

◼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 勞工教育之舉辦

◼ 會員就業之協助

◼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勞基法相關

1️⃣ 正常工作時間 :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正常工作時數得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額外分配之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不受上述兩項限制
◽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 10 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

2️⃣ 工作時間延長: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可以延長
◽ 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雇用勞工 30 人以上依上述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3️⃣ 輪班:工作班次,每週更換 1 次。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至少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 雇用勞工 30 人以上依上述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 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5️⃣ 例假 :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 依第 30 條第 2 項 (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 ,每 7 日至少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 依第 30 條第 3 項 (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 ) ,每 7 日至少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 依第 30 -1 條 ( 4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 ) ,每 2 週至少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 雇用勞工 30 人以上依上述例假之調整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

推派

1️⃣ 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

2️⃣ 勞方代表
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 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 無工會

◽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有勞資會議: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
◽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無勞資會議: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
◽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3️⃣ 任期
◼ 4 年
◼ 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4️⃣ 勞工人數
3 人以下 :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4 人(含)以上:同數代表 2~15人
100 人以上:勞資雙方代表人數各不得少於 5 人

? 勞資代表選派完成後於 15 日內報勞工局備查

5️⃣ 限制
性別
◽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 2 分之1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 3 分之 1
◽ 舉例: 該公司勞工1000人 (男700女300),需選出30位勞方代表,男、女各不得少於10人

年紀
◽ 需年滿 15 歲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委員會

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適用第 2-1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1️⃣ 組成
◼ 雇主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 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 勞工代表

2️⃣ 任期
◼ 2 年 ,以雇主為主任委員

3️⃣ 人數
◼ 共 7 人以上
◼ 勞工代表佔三分之一以上(7 人中至少 3 人以上)

4️⃣ 職責: 每 3 個月開會一次
◼ 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 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 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 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 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勞工代表

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並非以具工會會員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等身分者為限

推派

1️⃣ 有工會:由工會推派

2️⃣ 無工會組織、有勞資會議:由勞方代表推選

3️⃣ 無工會組織、無勞資會議:由勞工共同推選

職責

◼ 參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報經勞檢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參與監測計畫之訂定,實施及變更,雇主提供勞工代表具備時間與資源,以參與監測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 參與職業災害調查,實施調查、分析並紀錄

◼ 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會議

工作守則

1️⃣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4️⃣ 教育及訓練

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6️⃣ 急救及搶救

7️⃣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8️⃣ 事故通報及報告

9️⃣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勞動部相關機構


牛刀小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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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小試 | 試題

牛刀小試 | 答案

答案 : 權責、檢查、教育、急救、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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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工安日記】- 工作規則vs工作守則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
3️⃣【工安百科-觀念隨身卡】-工安隨身讀-輕量沒壓力

參考資料

1️⃣ 工會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 新北勞動雲
6️⃣ 106年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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