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船入港,認識碼頭裝卸作業

貨櫃塞港無緩解 高市勞工局邀航商強化安全管理,受到疫情的影響,高雄港受到美國等地之收貨港卡關的原因,造成許多船舶同時抵達港口,進而出現貨物壅塞、增加裝卸、運輸作業的風險問題,若因趕工而忽略相關防護措施,則容易危害到勞工安全,在這種時刻更應該多加注意安全設施、設備等保護措施來預防災害發生!

藉著這個機會,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碼頭裝卸作業安全』吧 ! ?

定義

? 碼頭裝卸作業:
係指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
? 碼頭經營者:
係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規

? 勞動部於103年9月5日修正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此設施標準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特定本設施標準。


港口管理機關

商港:交通部所設之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 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所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裝卸機具及其注意事項


◼ 起重機
◼ 堆高機
◼ 吸殼機
◼ 挖掘機
◼ 推貨機
◼ 抓斗
◼ 側載機
◼ 跨載機
◼ 拖車
◼ 卡車
◼ 電動搬運車
◼ 貨櫃裝卸機
◼ 絞盤
◼ 起卸機
◼ 鏟裝機
◼ 散裝輸送機
◼ 吸取機
◼ 門式移載機
◼ 人字臂起重桿
◼ 及其他供貨物裝卸有關之機具

◻ 注意事項:

◽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準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 對於港區內使用之裝卸機具,雇主或所有人應依照相關法規實施定期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及必要之維修保養,使其經常保持安全狀態。

工作場所注意事項

◼ 設置必要交通號誌、柵欄等:
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的通路、作業車輛出入的工作及停車場所,若有導致交通事故的可能,就應設置必要的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並保持路線暢通。

設置高度75公分以上的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的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在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設置高度75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
-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
-通道寬度保持1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的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置其間。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
1️⃣ 寬度不得小於55公分
2️⃣ 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1.5公尺以上
3️⃣ 兩旁圍以高度75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

◼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 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

◼ 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扶梯之規定
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55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

梯應穩妥固定,兩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距75公分以下,並加設扶繩、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作用之防護設施

岸上至船舷高度在1.5公尺以下之船舶,可自己考量是否要設寬度55公分以上、兩旁圍以75公分以上高度之欄柵或繩柵之便梯。

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
-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
-具有25公分以上35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
-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及傾斜。

進出艙口之梯:
-梯為踏條者,倆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33公分,梯寬不得小於25公分,梯後空間保持16.5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11.5公分,寬度不得小於25公分,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梯之上端設置固定之欄桿或扶手。
-貨物堆放之位置與梯之間,保持適當淨空,以利通行。

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1.5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

照明之規定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蓋板之規定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若無適當位置可放,而需置留於碼頭上時,則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注意下列之固定狀態:
-艙口樑
-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

起重裝置之規定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此安全通道若為扶梯則須依下列規定設置:
-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30公尺者,應每隔15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1️⃣ 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
2️⃣ 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
3️⃣ 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裝卸作業之規定
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的區域。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者,船方或貨方應告知雇主:
-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
-腐蝕性物質
-火藥類物質
-危險物

處理上述四類物質時,除了要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還須採取下列措施,使勞工遵循:
-擬具裝卸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
-擬具危險、有害物飛散、漏洩之必要處置及應變方法
-前二項所定事項,應視各該物質之種類、性質、數量及安全處置方法等,妥善規劃擬定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1公尺以上,防止掉落事故。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善固定。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40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

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18%,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

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開挖面傾斜度達60度以上未滿90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5公尺
-開挖面傾斜度達90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2公尺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

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應選任從事船舶裝卸作業三年以上經驗者)辦理下列事項:
1️⃣ 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
2️⃣ 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
3️⃣ 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及調整
4️⃣ 其他為維持裝卸作業安全必要事項

防護具之規定
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作業人員落水。

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

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碼頭裝卸作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碼頭裝卸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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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觀念隨身卡】- 危險性機械的檢查-檢查項目規定傻傻分不清楚
?【知識理論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各項安全檢查
?物料堆置大哉問!

參考資料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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