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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理論篇】 – 性別工作平等

前言: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及就業歧視,而有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誕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內容有那些呢?以下將擷取部分法規內容作簡單的介紹!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不在此限。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騷擾之防治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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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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