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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理論篇】- 呼吸防護計畫

前言:
於缺氧作業或是有機溶劑作業等工作場所,雇主有責任提供呼吸防護具並指派專人制定呼吸防護計畫,以保護勞工之安全衛生什麼場所、什麼時候事業單位應該要制定呼吸防護計畫呼吸防護計畫又應該要有哪些東西呢


法源依據:

( 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為了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及277-1條規定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制定呼吸防護措施,並做成執行紀錄,保存三年。前項呼吸防護措施,當事業單位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

呼吸防護計畫訂定時機:​

( 一 ) 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 二 ) 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及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
( 三 ) 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勞工生命、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環境。

呼吸防護計畫訂定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 二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 (包含生理及醫學評估、密合度測試)
( 三 )呼吸防護具之使用
( 四 )呼吸防護具之維護與管理
( 五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

( 一 )密合檢點-fit check (包含負壓檢點、正壓檢點)
( 二 )使用時應排除可能引起洩漏之因素,以避免面體洩漏
( 三 )使用淨氣式呼吸防護具應確認使用有效之濾材、濾匣及濾罐
( 四 )立即致危濃度環境之處置程序

影響呼吸防護具使用效能之情況:

( 一 )有害物濃度與呼吸防護具之指定防護係數(APF)
( 二 )工作場所的大小和配置
( 三 )勞工交談的方便及容易性
( 四 )工作負荷之難易度與工作頻率
( 五 )工作類型及勞工接近有害物源頭的程度
( 六 )工作環境之溫濕度、儀器或人員的位置或移動範圍

參考資料:

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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