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可分為甲、乙、丙及丁類。其中屬營造工程的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定義的內容有那些呢?以下將作簡單的介紹!

▍法源
勞動檢查法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以壓縮機將空氣至入侷限空間之作業區域內,以防止地層水因間隙水壓而滲入作業區,造成土壤軟化或產生異常出水、崩塌等問題。)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與混凝土接觸之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檢查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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