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時,得不受第二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日間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備註 -【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包含: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五條: (續)
前項之容許消費量及計算之方式,依附表二之規定。
下列各款列舉之作業,其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及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消費之有機溶劑量,分別依下列各該款之規定。但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作業,於同一作業場所延續至同條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或同條第十款規定之作業於同一作業場所延續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粘接擬乾燥之物品時,第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之作業消費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除外計算之:
一、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之一作業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或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消費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乘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指定值。
二、從事第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之一之作業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或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已塗敷或附著於乾燥物品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乘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指定值。
今天主題針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計算進行說明:
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容許消費量 = 1 /15 * 作業場所之氣積
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容許消費量 = 2 / 5 * 作業場所之氣積
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容許消費量 = 3 / 2 * 作業場所之氣積
備註補充說明
(1) 表中所列作業場所之氣積不含超越地面四公尺以上高度之空間。
(2) 容許消費量:每單位時間 g 數,氣積:m3 。
(3) 氣積超過 150 m3 者,概以150 m3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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