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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日記】- 勞保年金給付-死亡給付

前言
前二週說明了勞保年金中的老年給付以及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可分為本人死亡給付與家屬死亡給付,而本人死亡給付之狀況中可在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年金三個項目中請領,若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內文勞保的死亡給付之架構。

死亡給付之類別

勞保年金之死亡給付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本人死亡給付」,另一個則為「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
(1)喪葬津貼 -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3)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請領資格
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請領順序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扶養之孫子女 →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當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遺屬年金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 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人受益請領之部分,則不適用。


喪葬津貼給付標準
- 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NOTE>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標準發給遺屬津貼
勞保年資合併未滿 1 年10個月
勞保年資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20個月
勞保年資合併已滿 2 年30個月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40個月

家屬死亡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家屬發給金額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

參考來源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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