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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理論篇】 –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前言: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為相關之營造工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有那些呢?以下將做簡單的介紹。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包括下列六種:

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料:

 申請書。
 施工計畫書。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評估小組人員包含

工作場所負責人。
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專任工程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專任工程人員。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人員之一: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水利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所定人員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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